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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時間:2022-04-25
根據《關于繼續(xù)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湘財稅〔2021〕5號)中的規(guī)定,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yè)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yè)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yè)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yè)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征收,并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jié)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于水利工程維護;20%用于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guī)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fā)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fā)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于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guī)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于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guī)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逗鲜∷ㄔO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fā)[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辦法》(湘政發(fā)〔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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